医院在孕妇产前检查过程中,未建议进行胎儿中期筛查,致使胎儿左肾缺如未被提前查出。胎儿出生后,其父母认为医院产检存在过错,造成严重后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张家港市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产妇精神抚慰金2万。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该判决。
2016年1月,兰女士怀孕后即在张家港某医院建卡,并多次到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B超均显示胎儿正常。2016年8月14日,兰女士至另一家医院待产时,检查显示胎儿左肾缺如,但已来不及采取补救措施,只得将胎儿生下。兰女士认为,医院的产前检查过失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优生优育权,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为此诉至张家港市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医院的产检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表明,被告医院未建议兰女士进行胎儿中期筛查(常规超声检查),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肾脏缺如胎儿的出生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未建议进行中期超声筛查的过错虽与原告左侧肾脏缺如胎儿的出生无因果关系,但是被告医院的上述过错对原告兰女士生育选择有一定的影响,也造成了她一定的精神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医院是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场所,提供产检服务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检关系着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医院和医生都应当有高度责任意识,提供专业、全面、细致的服务,减少医患矛盾。 (曾宪佳 陶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