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回来4天的渔船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致受害人9级伤残。那么,受害人能否同时起诉该电池的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和零售商,要求赔偿损失?前不久,苏州吴江区法院在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支持了原告诉求,要求一个生产者和三个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8日,陈某从吴江某镇上一家农机店买了一只蓄电池,用于自家渔船发电。当月12日下午,陈某在操作渔船时,该电池突然发生爆炸,在炸毁渔船的同时,也造成陈某手臂、脚等多处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为此,陈某两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9万余元。
经鉴定,陈某渔船上的蓄电池因排气栓堵塞而发生爆炸,蓄电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陈某在伤情有所好转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电池生产商天津杰士公司、江苏省总代理商南京杰士公司、常熟地区经销商常熟大力公司、吴江地区零售商农机店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蓄电池由天津杰士公司生产,由南京杰士公司、常熟大力公司、农机店逐级销售给陈某,在正常使用中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致陈某受伤。天津杰士公司作为生产者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对陈某的损失23万余元予以赔偿;同时,南京杰士公司、常熟大力公司、农机店作为销售者,对于陈某的损失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