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抢夺原公司客户资源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并在该案中首次使用保密承诺书。
原告公司与上海某公司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被告王某曾入职原告公司,并且对接上海某公司的业务。王某与原告公司的合同中约定需保守商业秘密。但王某在职期间即注册成立被告苏州某公司,并抢夺原告与上海某公司的业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采取仅向代理人展示、分阶段展示、具结保密措施等措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和传播渠道,防止在审理过程中二次泄密。
该案开庭审理前,吴江法院考虑到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审理过程中会涉及到原告公司的特定客户信息及相关的商业往来信息等商业秘密,主动要求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接触到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承诺书明确,案件审结前,不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秘密信息。案件审结后,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裁判内容执行保密义务或者解除保密义务。未经法院同意,不得私自复制、阅览、摘抄、录音或拍摄上述秘密信息。违反上述保密承诺导致涉案秘密信息泄露,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游佳 陆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