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图方便,于某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套牌摩托车,且已逾期两年未年检。上路后不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六级工伤。这时他想起来,公司给员工买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心有不解的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52万元。近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事发:驾二手摩托出事故致工伤六级
2014年年初,于某供职的公司将他从外地派遣至苏州工作,并为包括其在内的90余名务工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显示,保险责任含意外身故、伤残及烧烫伤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责任、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责任。
赴苏后,为了上下班方便出行,于某便在上班地点附近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苏EXXX的本田二手摩托车。可是他并没有仔细查明该车的相关合法手续及真实档案,购买后也没有及时过户。2014年8月13日,于某在上班途中驾驶这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其所受工伤达到六级。
审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项获支持
到了2016年10月,于某想起公司曾为员工买过集体保险,查明确有这样一份保险合同后,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者在审核相关情况后作出拒赔决定,原因是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项。原来,根据当时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附加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其中在责任免除约定中明确,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被告可以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并且对该责任免除条款的字体作出加黑加粗突出显示。协议同时对无有效行驶证作出明确约定,即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的涉案车辆在2011年9月15日保险终止,2012年9月30日年检终止,该机动车状态是逾期未检验。此外,该车辆未缴纳交强险并且恶意悬挂假的车牌,其实际车牌应为豫KXXX。
法院认为,投保人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系双方在真实意愿基础上自愿达成,对合同双方及被保险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本案中,于某本可避免购买该虚假号牌机动车,其未能尽到审慎义务的风险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发生工伤时驾驶套牌未经检验摩托车属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情形,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连线】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都应按交警部门的规定进行年检,不管是车辆本身,还是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都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这不仅仅是机动车管理上的规定,更是对驾驶员负责,对行车安全负责。虽然未按规定检验,过后可以进行补审,但一旦在这个空当时间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会因为未按规定时间审验车辆或驾驶证而不能获得保险金赔偿。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杜绝侥幸心理。 (艾家静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