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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4-26

销售区域摆放商品应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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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柳女士向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反映,称某超市分别在货架和过道促销区售卖山楂,货架上山楂有明码标价而促销区摆放的山楂并未明码标价,想咨询超市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同一经营场所内不同位置出售的同一商品是否应明码标价的问题,之前也有市民反映过,从以往检查情况看,造成这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个是工作人员疏忽错忘造成的,比如货架上按规定明码标价了,但促销区忘记进行明码标价;再一个是经营者价格法律法规不熟,认为货架上有明码标价了,其他位置不需要再明码标价了;还有就是内部管理混乱,将本应放置在仓库、库房的商品随意摆放,造成商品销售区域摆放的货品无明码标价的问题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因此,只要是摆放在商品售卖位置的货物,就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即使经营者或工作人员本意是“临时放放”,但对消费者而言,只要是摆放在销售位置且商家并未特别说明的,都将被视为待出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当前,有的超市、商场为了重点推销某一商品,除货架上摆放并标价外还会将该商品摆放在促销区或显眼的销售位置,有的商家因内部管理不正规,货架外摆放商品明码标价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节假日市场巡查、群众举报处理等时机,强化对超市、商场行业相关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提醒相关经营者加强价格自管自律,完善经营者内部管理机制,努力避免因工作错忘造成价格纠纷。 (苏物 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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