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偿还贷款 解除合同获支持遭限购索要购房定金 两级法院均判败诉免责条款未提示 保险拒赔谁喊冤定金不同于订金 交付容易要回难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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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03

未按约偿还贷款 解除合同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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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太仓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谢某、吴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按揭贷款。不久,因谢某、吴某未按约向贷款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导致贷款银行起诉要求谢某、吴某、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后开发商代谢某、吴某偿还了银行的贷款。开发商起诉要求解除与徐某、金某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房款扣除代偿款及违约金后返还给谢某、吴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往往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约定,其中有一条就是买受人未按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出卖人因此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代偿款及违约金后剩余款项返还给买受人。商品房销售合同对开发商行使解除权进行了约定,且谢某、吴某的行为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遂法院支持开发商提出的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若购买商品房时有向银行贷款并按揭还款的,则应当按约履行贷款合同,按约向贷款银行归还按揭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王颖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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