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偿还贷款 解除合同获支持遭限购索要购房定金 两级法院均判败诉免责条款未提示 保险拒赔谁喊冤定金不同于订金 交付容易要回难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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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03

定金不同于订金 交付容易要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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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向吴江区消保委汾湖分会反映,其老婆4月4日与芦墟浦南路某婚纱摄影店预定一套婚纱照,并付定金1500元。但比对其他店后,王先生老婆发现该店的价格比其他店都贵,并且不赠送产品,不包服务,便打算取消预订。他与店家协商退定金事宜,店家不同意。王先生认为不合理,店家不退定金是霸王条款,若消费者不想拍摄了,店家应该无条件退还定金1500元,故向消保委寻求帮助。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马上联系商家。商家表示发票上有说明:本单据有效期三年,定金一律不退。作为商家已为王先生夫妇预留了拍摄时间和人员安排,现在王先生夫妇违了,自己要遭受损失,故不接受调解。

    经向消费者核实后,确认发票上为“定金”。分会工作人员向消费者解释,虽然“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意义却相差甚远。“定金”是法律担保方式,商家可以不退还,除非有证据证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要求。而“订金”、“预付款”不受法律保护,订金不退、预付款不退涉嫌霸王条款。一方面,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区别,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另一方面,分会工作人员希望消费者提倡科学、理性消费。

(吴斌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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