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天降”到底是谁的责任?超市销售假“青花瓷”酒酿苦酒陶某注册假商标 刑事处罚遭索赔投诉与回音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24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5

“祸从天降”到底是谁的责任?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近日,王师傅意外被吊车上的钢板砸伤造成骨折住院。经过鉴定,王师傅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全额理赔,那是为什么呢?
    原来,从事建筑钢板出租生意的王师傅需要将工地上的自家钢板运回去,因此在事发当天通知某吊车公司负责人李经理,让其安排吊车前往某工地进行吊钢板工作。最后李经理安排其员工小林负责操作吊车,王师傅则负责将吊车上的钢板夹固定在钢板上。谁知就在吊车吊住钢板摆放到运输车辆上的过程中,王师傅欲将钢板扶正时,钢板夹突然脱钩,导致钢板倒下砸到了王师傅的腿。王师傅当即被送到昆山市中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并进行了相应手术。经过鉴定,王师傅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但是吊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却拒绝全额赔偿,因此王师傅起诉到法院。
    吊车公司负责人李经理承认确实是吊车吊运钢板时不小心将王师傅撞伤,但只愿意部分补偿。肇事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则称肇事车辆在他们公司投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对该起事故未见责任认定证明,该起事故是在涉案车辆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不是在车辆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此不属于交强险保险理赔范围。关于商业险部分,应按责任划分,王师傅作为有操作资格的专业人员,夹钢板夹时没夹好,自己调整钢板位置时又未确保自身安全,故王师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林系吊车公司的操作员,在履行工作过程中致王师傅受伤,系属职务行为,故本案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吊车公司负责人李经理承担。因本案系吊车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故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另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事故双方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主要系因吊车钢板夹脱钩,钢板滑落致王师傅受伤,而王师傅系钢板夹固定人员,同时王师傅作为一个有多年吊车经验的工作人员,其本身亦存在疏忽大意,对事故的发生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法院认为王师傅应自负本案30%的赔偿责任,吊车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公民在生命、健康遭受侵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因本案系吊车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由于王师傅作为一个有多年吊车经验的工作人员,其本身亦存在疏忽大意,故对这次事故的发生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特种车辆、行业从业者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投保,最大限度减少损害。
(季静珠 龙飞)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