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瓷”酒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近日,拥有“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吴江开发区的一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超市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数万元。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青花瓷”注册商标权利人。经过原告多年来投入人力、物力对该商标进行推广和宣传,青花瓷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中形成一定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超市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带有“青花瓷”标识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到侵权超市现场取证,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一瓶涉嫌侵权的“青花瓷”酒,并取得该超市购物票据一张。购买结束后,原告委托代理人还对购买的“青花瓷”酒及该超市门头拍了照。同行的公证员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并将所购得的“青花瓷”酒封存。之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记录了上述取证过程,并将现场取得的购物票据复印件、涉案超市的门头照片及被控侵权产品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庭审中,本院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内有白酒一瓶及超市购物袋一个。其中白酒外包装前后均标有“青花瓷”字样,呈纵向排列,内部酒瓶瓶身正面较大字体标有“青花瓷”字样,呈横向排列,经比对,横向排列的“青花瓷”字样与原告的第1768947号“青花瓷”注册商标仅字体存在差别,纵向排列的“青花瓷”字样与原告的第8699703号“青花瓷”注册商标仅字体存在差别,该瓶白酒标注的生产商为江苏?洋河古酿酒业有限公司,不是原告或原告授权的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该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2000元。
据了解,原告起诉的超市不止上述被告一家,共十余家超市。这十余家超市全部是中小型超市,分布在盛泽、开发区等多个乡镇。
法官提醒:超市不能为了赚取利润贪图便宜,要从正规渠道进货,防止假冒商品进入市场。市民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商场或专卖店,并保留好购货发票,小心买到“山寨”酒。
(徐娟 陈雅芳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