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陶某因利益所驱,未经“长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长城”抗磨液压油47桶,并向某农机配件门市部销售2桶,尚未销售的假冒“长城”抗磨液压油45桶被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7680元。检察院以陶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处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陶某本以为受到刑事处罚,事情已经了结。后“长城”商标权利人中国石化公司以其侵犯商标权为由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经调解陶某赔偿石化公司8万元。经过此事,陶某才知道原来一时贪念要付出这么多代价,悔之不迭。
法官点评:侵害他人商标权,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商标法、刑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即使追究了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对此,法官特别提醒,从事生产经营,诚信是根本,假冒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刘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