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餐饮店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医疗机构收治食物中毒病人……餐饮店和医疗机构必须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将追责。
据苏州市食药监局办公室主任兼应急管理与宣传处处长潘春平介绍,此次《预案(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应急管理工作客观要求;二是2006年以来国家实施对食品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部分部门职能已调整;三是原预案还有些不够明确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据了解,《预案(修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同时,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订前,报告时限为2小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通常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来统一指挥、协调处置。《预案(修订)》明确直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来统一指挥、协调。潘春平说,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领导机构与平时一致,指挥、协调起来肯定更加顺畅,事故处置效率也更高。
幼儿园小朋友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是病毒传染引起的,还是吃了不洁食物引起的;企业员工吃了盒饭疑似食物中毒,到底是制作环节出现问题,还是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又或是送到工厂后出现变质。这时,疾控机构进行快速、高效流行病学调查十分重要。此次《预案(修订)》,对提交流行病学初步、最终调查报告有了明确的时限要求。“这样做有利于快速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潘春平介绍说。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