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因其用工灵活、便捷的特点,确实为部分劳动力密集而又具有“峰谷”特性的企业解决了很多用工难题,但一旦发生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往往劳动者又被当作“烫手的山芋”一样推来推去,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劳务派遣而引发的纠纷。
成立于2014年的远大企业管理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劳务派遣经营”的中介公司,2017年8月,正大金属制品公司与远大企业管理公司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远大企业管理公司依据正大金属制品公司需求派出合格劳务派遣人员,正大金属制品公司按照上班每小时15元/小时/人的标准支付劳务费,派遣的人员工资由远大企业管理公司支付,每15天结算工资一次。远大企业管理公司派遣人员在正大金属制品公司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未按正规作业及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所有工伤事故由远大企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正大金属制品公司、远大企业管理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加盖公章,喻伟作为远大企业管理公司的代表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签字。
2017年9月30日,派遣员工童雷在正大金属制品公司工作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右前臂截肢。2017年10月10日,正大金属制品公司交付喻伟一份《联络函》并将该《联络函》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远大企业管理公司,该《联络函》写明:远大企业管理公司派遣员工童雷受伤后,第一时间予以救治并通知了喻伟,喻伟到医院后不支付医疗费也不为伤者手术签字,远大企业管理公司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表现迫使正大金属制品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支付家属生活补贴1000元并慰问伤者4次,依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员工所有工伤由远大企业管理公司负责的约定,在远大企业管理公司不能补缴医疗费用时,正大金属制品公司会将9月对账的劳务费用付款时间延长。远大回复邮件称“关于贵公司的联络函内容,请与相关负责人联系处理!谢谢!”,后正大金属制品公司再次垫付童雷医疗费10000元。此后,童雷以远大企业管理公司、正大金属制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月8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童雷与正大金属制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大金属制品公司对裁决意见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正大金属制品公司和远大企业管理公司对童雷是否经远大企业管理公司派遣参加工作一事发生争议。童雷陈述:2017年9月17日,喻伟说能给我介绍工作,150元/天,第二天他就把我带到正大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直至9月30日受伤,喻伟每天晚上都会去正大金属制品公司查看我们有没有下班,如果上满时间喻伟就会给我们钱,正大金属制品公司没有给过工资,前期喻伟通过微信方式支付过生活费,有时候100元,有时候150元。远大企业管理公司则声称:喻伟是公司业务员,2017年8月份喻伟说谈妥了正大金属制品公司的一个劳务派遣业务,公司就授权喻伟签字和负责具体的人员安排,但合同签订后,业务一直没有开展,未给正大金属制品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双方也没有过结算,明细上的员工都不是远大企业管理公司派遣过去的,喻伟没有业务就离职了。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离职证明》,载明喻伟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0日就职于远大企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离职。正大金属制品公司陈述:从喻伟在临时工登记明细上签字及远大企业管理公司邮件回复内容可知童雷系远大企业管理公司派遣人员,《离职证明》是单方制作的,远大企业管理公司未事先告知喻伟已离职,在2017年8月21日之后喻伟依旧代表远大企业管理公司履行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远大企业管理公司系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其与正大金属制品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形成以劳动力派遣为核心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结算劳务费用和工资,不能以此直接否认存在派遣员工的事实。喻伟系远大企业管理公司职工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协议签订代表,在无证据表明正大金属制品公司知晓喻伟离职的情形下,正大金属制品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喻伟能够代表远大企业管理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给付的事实虽然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但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正大金属制品公司诉请确认童雷与远大企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童雷与远大企业管理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2017年9月18日起建立。
法官说法:劳动者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首先应尽量直接找用人企业了解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如确需通过中介找工作,一定要了解中介资质,谨慎选择用人企业,避免被“黑中介”利用,最后不管是何种用工形式,劳动者都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保留上班、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证据,以防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公司及个人均为化名)
(蔡磊 唐敏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