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男子,他们却将微信、QQ等聊天工具的头像换成靓女照,并以交友或恋爱为名引诱陌生男性“上钩”,安排他们与招募的酒托女见面,到指定咖啡馆进行高额消费,骗取钱财。近日,吴中区法院审结一起25人酒托团伙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李某军伙同余某南等人,经事先商量约定分成比例后,先后在李某军负责经营、李某林负责管理的苏州两家咖啡店内,以酒托方式实施诈骗。由余某南等人联系位于四川、安徽的张某等人充当“键盘”,这些“键盘”又各自招募、管理何某等人组建“机房”,在QQ、微信、陌陌聊天软件上冒充靓女搭识陌生男性,并取得丁某、顾某等82人的信任,以交友或者恋爱为名邀约他们至苏州市吴中区某地见面。后余某南等人分别安排各自招募的酒托女余某莲等人,冒充与丁某等人聊天的女网友与他们见面,并将其引诱到李某军、李某林经营管理的咖啡店,在李某林及店内服务员的配合下,通过频繁点单、低档调制酒冒充高档酒高价销售等方法骗取钱款共305436元。随后客户报警,警方认定现场管理人员李某林、余某南酒托女余某莲等人有作案嫌疑,同年8月29日将其抓获归案。期间,“机房”人员钱某协助警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军、余某南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军等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军、余某南是犯罪的提出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林等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余某南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李某军、李某林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余某南、张某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钱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等人进行退赔并获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军、余某南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余某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其余被告人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千元至1万元不等,并暂扣于法院赃款280636元发还丁某等人。
(陶萌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