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9日,货物所张某与承运人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负责运输一批羊毛衫至浙江某地羊毛衫市场。协议达成后,承运人李某自张某处取货,并将货物装车后运至其在常熟的租住地附近。不料当晚发生火灾,运输车辆及所载羊毛衫全部被烧毁。羊毛衫所有人张某与承运人李某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原告张某称,这批羊毛衫毛线是纯山羊绒的,做工也是比较复杂的,故价值较高,值7万元。被告李某则辩称,一方面,现在火灾的原因并没有查清楚,如果是人为纵火应该是纵火人进行赔偿。另一方面,李某的车子在火灾中也被烧毁,损失巨大。而且羊毛衫材质有很多种,运输的羊毛衫已经烧毁,价值无法确定,不能只根据张某的说法确定价格。综合考虑,只愿给予2万元补偿。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根据派出所接警记录,李某与张某就该批货物赔偿一事,前后已经过多次协商,但双方各持己见。承办法官从双方争议最大的货物价值角度入手,辨法析理,多次调解,持续半年有余的赔偿事宜终于尘埃落定。最终,李某同意赔偿张某4852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流行业发展迅速,为避免产生纠纷,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应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货物价值、运输费用及损失等赔偿事宜。以免因运输货物发生毁损,货物真实价值难以估算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孙成艺 许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