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饮酒,肇事不逃逸,这是驾驶机动车的一般常识,也是商业险理赔的基本要求。近日,吴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姚某因缺乏这两项基本常识,不仅商业险白买了,还连累工作单位和妻子双双为自己买单。
2014年10月一天晚上9点左右,姚某在家中酒后收到同事通知,得知工作上还有一些事情需要处理,便开车去了其工作的模具厂。但在返程途中不慎撞伤骑摩托车的魏某,姚某见状便弃车逃逸。事后魏某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近20万元,且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半个月后,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负次要责任。
因姚某开车系为模具厂工作,其驾驶的车辆归其妻子杨某所有,事故车辆也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魏某在治疗结束后遂将姚某、杨某、模具厂和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其认为姚某酒驾且肇事后逃逸,商业险部分不应理赔。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姚某和魏某均驾驶机动车,姚某主责,魏某次责,虽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因姚某存在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违法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可不予赔偿,所以对于魏某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姚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因姚某在事故中的驾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模具厂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肇事车辆登记在杨某名下,属于杨某和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作为共有权人依法负有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的义务,姚某事发当晚在家吃晚饭时饮酒,杨某作为妻子,知道或应当知道姚某此时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但仍放任姚某驾车出行,杨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综合责任比例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魏某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模具厂承担应由姚某承担的部分80%即28万元赔偿责任,由杨某承担应由姚某承担的部分20%75000元赔偿责任。
(李小菊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