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子脸、樱桃嘴、大眼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民众对美的需求与日俱增。在此背景下,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为吸引眼球,动起歪脑筋,盗用明星图片给自己打广告,结果惹上官司。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家医疗美容医院因擅自使用明星照片进行宣传,被判赔偿3万余元并在其网站首页发布道歉声明。
本案中原告蔡某系青年演员,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不久前,她惊讶地发现,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的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照片用作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蔡某认为,该机构未经同意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且,使用照片的位置以及照片所涉内容,易让公众误以为她本人接受过美白嫩肤、消除黑头等手术项目,其实与事实严重不符,有损其树立的健康形象,给她本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将该美容医院诉上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院经调查,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形象代言合同关系,被告在使用原告的照片从事商业宣传之前亦未取得原告同意。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上述照片删除。此外,原告提交的其与第三方签订的一系列《品牌形象代言广告》,也证明原告蔡某的肖像权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医疗美容医院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或与原告签订形象代言合同的情况下,在网站页面中使用原告的肖像作为商业宣传的配图,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至于本案中原告的具体损失,法院认为,因原告作为演艺演员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使用照片的数量、位置和作用、传播范围及原告的知名度,酌定具体数额以3.5万元为妥,遂综合各种因素作出上述判决。“近年来,这一类案件处于频发态势。”承办法官表示,除个别医疗美容机构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社会监控和管理不到位之外,更重要的是网络侵犯明星肖像权的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小。
【连线法官】现今网络渠道获取明星肖像越来越便利且成本很低,使得一些整形美容医院利用自己的宣传平台,在宣传与自身业务有关的美容项目时,擅用名人、明星照片做搭配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侵权现象往往发生在民营整形美容机构,做法明显带有功利性,就是利用明星效应成为盈利的一种手段。“可以肯定的是,未经允许使用明星的照片做宣传,很容易使消费者受到误导。”对此,法官建议,被侵权人应提高举证能力,重视证据固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行业自律;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实施全面的行业内部行为规范和不当行为的监督处理机制;全社会应形成尊重肖像权的“共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美容大环境。 (艾家静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