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屋以满足居住和经营需要,房屋租赁市场日益发达,随之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律规定,出租房屋的建设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租赁合同无效。实际生活中,未取得批建手续的违法建筑多有出现,出租后承租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装修装饰,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装修损失如何负担?太仓市人民法院近期便处理这样一个案件。
2014年10月,周某与甲公司(系豆制品生产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一处建设的厂房从事豆制品生产。周某接收厂房后根据生产需要对承租厂房进行大范围装修装饰,其中大部分装修添附于厂房,无法分割。2016年11月,太仓市环保局向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建设涉案厂房生产豆制品系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属于未批先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于是周某与甲公司产生纠纷。甲公司以周某未按期缴纳租金等理由向周某发函解除合同。周某诉至本院,提起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损失等一系列诉讼请求。本院调查后了解到,涉案厂房的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于2014年10月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关于装修费部分,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周某租赁厂房进行豆制品生产,周某承租甲公司的厂房后为生产需要进行装修装饰,而该厂房起初仅是主体框架结构,周某对其进行装修是确有必要的,且在较长时间的装修过程中,甲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甲公司对周某的装修行为是同意的。甲公司作为出租方,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造涉案厂房,并将其出租给周某从事豆制品生产,应对双方的合同关系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而周某作为承租方,其承租厂房进行豆制品生产这一对周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未为给予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太仓法院对形成附合的装修,在甲公司不同意利用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残存价值,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甲公司对周某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村镇一级的租赁中,存在许多违法建筑,涉及的租赁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承租人租赁目也是无法实现的,由此极易产生大量纠纷争议。所以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为必要的谨慎和注意,审查所租赁房屋的证件是否齐备。出租人建造建筑物亦应履行正当的批建手续,否则不仅租赁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还会因违法建筑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滕万波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