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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6

保险公司推诿自身责任不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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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为其员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约定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员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触电从高处坠落,送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陈某、儿子王小某及女儿、父亲、母亲共5人。A公司与陈某、王小某等签订《协议书》,约定共赔偿王某法定继承人1086000元,A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将该款全部支付给王小某。A公司向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B保险公司认为,对A公司提供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法定继承人已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保险由A公司自业务员裴某处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A公司即联系裴某,由被保险人的亲属在裴某全程协助下办理保险理赔手续。裴某作为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的代表,指示并见证被保险人王某的继承人王小某、陈某在理赔材料上进行签字、捺手印,对其他继承人未在现场的问题,裴某明确由王小某将授权委托书带回老家,让其他继承人按好手印带过来即可,并未要求其他继承人面签。王小某根据裴某的要求备齐理赔材料后,经工作人员郭某受理,郭炜炜确认理赔材料是“对的、全的”。在此过程中,B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就其他继承人签字或捺印的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B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表明其经过审核确认了涉案理赔材料的真实性,即便涉案理赔材料存在错误,亦应由B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审查失职之过。
    综上,张家港法院认为,A公司根据理赔材料提起本案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内部审查程序、人员管理的疏漏不应由消费者买单,保险公司应对其自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将自身的审查责任推诿至法院,将审查失职的后果推卸至消费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陈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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