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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6

保险公司就定损未达成一致意见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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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车辆进行修理时,有时会发生保险公司认为只需进行维修就可以,而修理单位认为需要更换,因意见不一致,无法定损的情况。这时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太仓法院于2018年3月审结一起此类纠纷。
    2017年7月某天,原告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损坏。之后原告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理公司进行维修,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进行定损,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受损部分可以修理不同意更换,为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确定车辆实际损失金额,并列明受损部位金额,之后汽车修理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在维修清单中列明上述受损部位金额。因原告理赔被拒,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付修理费。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修理费用,因原告和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大梁、驾驶室总成是修理还是更换产生争议,为此原告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公估鉴定。该公司作出的公估鉴定报告书所载明的车辆大梁、驾驶室总成的费用即为更换费用,且涉案车辆的修理单位也认为车辆的大梁、驾驶室总成只能更换不能进行修复,因此,在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应当对车辆的大梁、驾驶室总成进行更换的情况下,以公估鉴定报告书确定的实际损失金额和实际修理费用确定事故车辆的修理费,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已生效。 (严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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