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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3

一起因汽车自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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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前买新车,过年开回家,本来是件特别高兴的事,但路途中车辆却突发自燃被烧毁,而因事发现场被破坏,车主索赔遭遇鉴定困难。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因汽车自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7年11月10日,原告卢先生在常熟某汽车4S店购买轿车一辆,共支付价款18.7万元。车辆于同年11月15日上牌。2018年2月20日(农历春节期间),卢先生驾驶该轿车回淮安老家过年。谁知途中车辆突然起火自燃,虽经消防扑救,但车子已完全烧毁,所幸当时车子处于停放状态,未造成人员伤亡。卢先生认为,车辆从购买到事发前仅行驶了3900公里,怀疑自燃系车子质量问题引发,遂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该品牌常熟4S店起诉至常熟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汽车损失和物品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答辩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起火;本案无论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还是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主张侵权一方都应当对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以及之间的关联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案发后根据原告的授权,技术人员在原告和4S店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技术勘验,并未发现有线路异常。技术人员还发现,涉案车辆地面残骸中有大量鞭炮残骸,排气管底部及地面也有鞭炮残骸,变速箱壳体内也发现疑似鞭炮残骸,因此技术人员判定此次事故不排除外来原因。
    但由于事发后车主已将车辆残骸搬运到太仓,给进一步司法鉴定造成困难。法官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将直接决定由谁承担鉴定费用,原告可能将为其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承担一定风险。后经法院组织协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4S店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双方就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一旦发生财产损害,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便于后期诉讼,应当保留相关原始材料,并保护好事发现场,等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处理,不可随意破坏,否则不仅给司法鉴定带来困难,还将承担司法鉴定不能的法律风险。
(赵一波 邓胜军 晓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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