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9月11日,王某驾驶三友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与曹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剐蹭,致曹某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时,王某未停留驶离事故现场,于9月13日被交警拦下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调查,交警大队作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后,王某与曹某达成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后,车主三友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因事故认定书中事实载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属于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因此仅支付了2000元交强险理赔款,其余款项拒赔。为此,三友公司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理赔款。
法院审查各方提供的行车记录仪、交警大队询问笔录等证据后认为,王某驾驶的为重型自卸货车,其体积较大、存在视觉盲区,在事故发生时,其右车前轮突出的螺丝与曹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微剐蹭的情况下,存在难以察觉的可能性较大,在此情形下适用免责条款对三友公司显失公平,故保险公司不应免责,应予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不采取措施离开事故现场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这样的免责条款已为众人周知,但并不意味着只要肇事车辆的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保险人必然可以拒赔,应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如果综合各方举证及陈述、经分析事故发生现场情况、车辆状况等,认定驾驶员不知事故发生而离开现场,即不适用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仍应予以赔偿。 (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