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引发纠纷 法官细查理清缘由美容店唱“朝代歌” 会员卡成“传国玺”培训班暂停营业 学员损失谁承担?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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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5

同名同姓引发纠纷 法官细查理清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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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从没买过车却被保险公司作为车主起诉,明明从没出过山东省却被起诉将名下车辆借给了朋友在吴江使用。近日,吴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让被告徐某百思不得其解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终于查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7年3月19日,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轿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刘某的轿车受损并产生修理费1700元。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对车损进行理赔后,向张某和鲁轿车的车主徐某追讨,并诉至法院。

    法院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邮寄至山东的被告徐某后,徐某当即打电话给承办法官,表示对被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头雾水,并坚定地表示其名下没有任何车辆,也不认识被告张某。原告保险公司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徐某的身份信息和鲁×轿车的行驶证,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姓名与被告徐某完全一致,且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但具体区划有所不同。原告保险公司坚称车主即本案被告徐某。

    鉴于上述身份信息与行驶证上的徐某住址存在差异,无法确认徐某的住址是否有过变更,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调查。经调取鲁×轿车的登记信息,查明该轿车最初由王某购买,后经两次转手,现登记车主确实叫徐某,与本案被告徐某为同名同姓,都是山东青岛人,但两人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均不相同。此时,承办法官得以确信原告保险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存在错误,经向保险公司释明,保险公司自愿撤回了对被告徐某的起诉,也未申请追加实际车主徐某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仅以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被告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后,有权在理赔的1700元范围内代位行使对被告张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1700元。

(曹欢欢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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