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龙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其弟弟李小龙夫妇名下,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出资购买人及实际产权人均系李大龙,仅为形式上登记在李小龙夫妇名下,该房产不属于李小龙夫妻共同财产。后李小龙夫妇离婚,李大龙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与李小龙夫妇协商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未果,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李小龙夫妇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审理查明,李小龙夫妇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目前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常熟市某处的房屋,出资购买人及实际产权人均系李大龙,仅为形式上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均认可在该房产中实际不享有任何产权份额,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李小龙本人无异议,而李小龙前妻辩称该房屋并不属于李大龙,而是自己出资购买,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最终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协议,李小龙夫妻同意配合李大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如果出资购房却登记在他人名下,当实际购房人要想否定登记产权人的权利,需要书面凭证等充分证据证明借名登记事实的存在,否则仅仅以银行转账等方式证明房屋首付款和房贷实际都是自己出资,自己才是房屋购买的所有权人,并不足以达到证明标准,一旦与登记产权人协商不成,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常法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