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确实给买房人提供了很多优质房源信息,也给卖方人营造更广阔的交易市场,但是如果买卖双方过度依赖中介而缺乏相互沟通,可能会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风险之中。
王先生通过好朋友段先生找到一位房屋中介,因为是朋友介绍,王先生对中介十分信任,以致购房事宜都由中介代为操办,自己直至付完房款首付都没和房主直接沟通过。中介跟王先生说房屋总价为72万元,首付为22万元,王先生深信不疑的将22万元首付款交给中介,并拿到一份收据。但事后王先生了解到,该房屋为凶宅,房主只卖50万元,而且房主陈述从未收到过中介转交的22万元。这其中究竟是中介说了谎,还是房主不认账?王先生不知如何是好,最终将中介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
中介庭上陈述,房屋价款为50万元是双方确认无疑的事情,因为要帮王先生实现零首付银行贷款,自己伪造了一份72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一份22万元的收据。因收据是伪造的,所以本不打算交给王先生,但是一不小心混在其他材料里面被王先生拿到了。中介表示没有直接交付自己一分钱,自己只拿到段先生转交的2万元中介费。
王先生表示中介所言并非事实,并向法庭提交了2份电话录音。在王先生与房主的电话录音中,房主表示房屋价款是50万元,自己只收到了50万元。在王先生与中介的电话录音中,中介却说房价是72万元,22万元自己已经交给房主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对于22万元中有2万元中介费这一事实并无争议,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应为中介是否有收到22万元中剩余的20万元。首先,中介在庭审中曾有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存在趋利避害、虚假陈述的可能;其次,王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中介出具的22万元收条和中介陈述房屋价款为72万元且表示已经收到22万元的电话录音,因此中介极有可能已经收到了22万元;再次,在本案证据对中介十不利的情况下,其不积极举证,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法院认为22万中除其中2万元作为中介费不予返还外,其余20万元中介理应返还王先生。
法官提示:一、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相较于买卖双方个人,房产中介公司在交易信息、交易资源、交易经验、交易技巧等方面具有比较大的优势;很多买方过于依赖房屋中介,缺乏与卖家的直接沟通,导致双方对于购房合同的房屋价金、房屋性质、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的理解上存在出现偏差的可能。因此,涉及中介的二手房买卖,最好能实现三方共同当面磋商,以此来减少信息在二次传递中的遗漏和歪曲。
二、答辩和举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但来到法庭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可以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而积极且正当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就是实现判决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面对不利于自己的庭审情况,当事人一方面要如实陈述,切忌趋利避害、歪曲事实,另一方面要避免因举证不及时、不充分而损害自身利益。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在法庭上还原事实真相,实现公正判决。
(胡雪怡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