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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8

第三只眼睛

违法广告应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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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笔者在昆山汽车北站看到一则医院广告,竟然将地址写成“昆山市政府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范世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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