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投资不可取 “高息”陷阱需警惕买卖房屋未约定价款引纠纷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办案人员集中培训张家港市全面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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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9

盲目投资不可取 “高息”陷阱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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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不断创新发展的金融行业,越来越多的人不满足于传统银行储蓄、理财等增值较慢的投资方式,转而对普遍宣称拥有稳定、高收益等特点的新型投资方式颇为好奇。然而,高额的利息回报让许多人在投资时丧失对风险的理性认识和判断,盲目将资金投向尚未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易被卷入非法集资之中。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一起以金融创新为名义实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14年3月,颜某设立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投资管理及咨询。公司成立后,颜某为筹集资金,利用设立网络融资平台,对外宣传提供P2P网络借款居间服务,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时值P2P等借贷平台正处于蓬勃发展中,一些投资者对此类平台颇为看好,又被该公司宣传中所谓丰厚回报引诱,纷纷将资金投入其中。自同年6月至案发,该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110余万元,后返还本息1400余万元,造成损失900余万元。

    经查明,该公司的投资网站从2014年6月开始上线,每日在网站上发标,按照期限分为日标、月标,标的利息是年利率18%,同时还有不同的奖励金额。客户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各类标进行投资,通过线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线下(将资金直接汇入颜某的个人账户)两种充值方式将投资款汇给公司,无论选择哪种充值方式,这些投资款最终都到了颜某个人所有的8张银行卡上,任其挥霍。据此,法院认定颜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1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最终判决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其退赔未归还的投资款给各投资人。 (陶萌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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