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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9

买卖房屋未约定价款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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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5月1日,唐先生向曹先生购买位于常熟某小区的一幢房屋,支付5万元定金。5月23日,双方补签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注明:“如果买方违约,定金不再返还;卖方违约,则需退还双倍定金”。直至10月,双方仍未进行房屋的交付及过户。唐先生遂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曹先生向其支付2倍定金10万元。

    到庭后,双方各执一词。唐先生认为,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为170万元,现被告不肯出卖房屋,理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被告曹先生则称,约定房屋总价为180万元,原告在订立合同后听说小区里相同户型的房屋更便宜,因此反悔,不肯再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双方另一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属于宅基地房屋,依法不得转让。

    唐先生认为,曹先生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知道该房屋是不得交易的,但仍与他签订协议,存在恶意隐瞒。曹先生则辩称,唐先生是在知道该房屋真实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发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注明房屋的总价及交付房屋的时间。双方坚称系对方违约己方无责,但对于对方的违约均无法举证。据此,法官释明宅基地房屋不得交易的法律规定。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曹先生退还唐先生购房定金47000元,案件就此了结。

(叶惠 陶敬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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