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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0

侵犯“西贝”商标权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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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贝”作为餐饮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带有“西贝”标识的店铺一定是真的吗?近日,苏州市吴江法院就审结一起侵犯“西贝”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西贝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过多年发展,在全国拥有230余家店面,拥有“西贝”商标的合法权利,且该商标于2013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吴江某知名商场经营“西贝风”小吃店,并在门头招牌、菜品名称及收银小票上使用原告所有的商标并注册为企业名称。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表示其经营面积较小,且已经做了部分改正,希望原告减少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愿意停止侵权,拆除店招门头,删除菜品名称、对外宣传及收银小票等中的“西贝风”标识,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万元。

    法官提醒: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反。所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诚信原则,不可随意攀附知名商标,否则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陆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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