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黄某与家具公司签订《“康木舒特”品牌家具订购单》,订购家具十三件,总价5.8万元。同日,黄某支付订金6000元。2017年9月,黄某收到“百众木堂”品牌家具,而非“康木舒特”品牌家具,家具公司未向黄某提供家具的质保书、保修卡。家具公司因黄某未支付剩余家具款,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黄某立即支付。黄某认为所购家具掺杂、掺假,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家具公司构成欺诈,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家具公司退还已付货款并按照所购家具总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公司未能按照订购单的约定交付“康木舒特”品牌家具,致使黄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黄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家具买卖合同关系的请求合法正当,应予以支持。家具公司提供给黄某的家具并非订购单上标明的“康木舒特”品牌家具,亦未向黄某提供家具的质保书、保修卡,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黄某有权要求家具公司退还已付货款并按照已付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法官点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若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家具公司未按照约定交付订购单指定的品牌家具,而用加盟厂家生产的品牌家具进行代替,同时交付产品时不按照规定向消费者交付质保书、保修卡,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货款并按照已付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许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