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江苏盐城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8月进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民二庭、研究室、民一庭、刑庭工作,现任相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员额二级法官。
无论在哪个岗位,不管是民二庭、民一庭还是研究室,张嘉同志都坚持认真、踏实、肯干、负责的工作态度,在青年法官中起到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2012年7月进入刑庭工作后,共审结刑事案件900余件,每年结案数一直位居全院前列。作为刑庭的一名青年法官,他自加压力、勇挑重担主动承办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审理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先后审结了涉案标的达2个多亿、影响人数众多的宗小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系列案件中的黄惠林玩忽职守案等疑难复杂案件。“刑事无小事,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这是张嘉同志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的原则。他常说,“要保证不使一个应受惩罚的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能使一个无罪的公民受到法律追究”。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以来,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每审理一起案件,不管大小、难易,总是深入调查,反复核实证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公正。在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张嘉同志在仔细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后,发现被告与被害人系同村居民,事发后虽返回家中,但当时被告留在现场实施了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事后也留在被害人家属及司法机关能够找到的自己住所,并非逃跑,故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另结合已赔偿的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检察院以原审判决未认定逃逸,适用法律不当,并造成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后经苏州中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同时在审结案件的过程中,该同志善于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其撰写的《车辆轮胎爆胎不属于不可抗力》调研文章发表于《人民法院报》、《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及对策》调研文章在2016年度纪检监察系统调研文章评比中荣获三等奖。2015-2017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17年被评为苏州市法院系统青年岗位能手,2017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还被评为2018年1-4月敬业奉献“相城好人”。
(方芳 朱佳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