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某电子公司与张家港某塑料公司原有业务往来,日本某电子公司结欠张家港某塑料公司货款1544.8美元。日本某电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汇给某塑料公司101730.3美元,扣除上述结欠的货款,多付100185.5美元。日本某电子公司发现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多付100185.5美元后向张家港某塑料公司主张返还,但张家港某塑料公司未予返还,日本某电子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2014年12月1日收取原告101730.3美元,除1544.8美元货款外,对于其余100185.5美元,被告不能合理解释其应当收取原100185.5美元的正当理由。被告虽认为原被告之间还有其它合同纠纷,原告还应赔偿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损失,但原告不予认可。即使被告主张的“原被告之间还有其它合同纠纷,原告还应赔偿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损失”成立,被告也应通过其它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基础事实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间相互印证,真实有效。原告认为被告2014年12月1日获取其100185.5美元属不当得利的事实成立,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本案款项,应当将涉案款项返还原告。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在汇款时务必要仔细核对各类凭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不慎出现汇错款项等情况时,首先要保留好相应证据,主动与对方沟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碰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作为不得得利方也应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将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刘艺琳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