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保密协议,是很多公司用以保障其权益的方法之一,也是规范员工行为的手段,如果员工在外开设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重合的企业,该如何认定这种行为呢?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竞业限制案件。
唐平于2015年入职昆山某精密制冷公司,作为业务经理负责销售某品牌电器,他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约定不得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同公司竞争行为,否则公司将开除唐平并赔偿公司损失。2018年唐平离职,公司在处理与其纠纷时意外发现两家客户的送货地址与唐平有关,原来唐平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担任同一区域内的大雄、大浩两家销售公司的股东,同样从事某品牌电器的销售,且加入到了昆山某精密制冷公司的销售商行列。昆山某精密制冷公司调查后认为,唐平利用职权从公司以低价销售给其所经营的两家公司,并高价售出,从中赚取利润,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公司要求唐平赔偿损失的请求。唐平对此不服,便起诉至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唐平辩称,电器销售有价格区间,并向法院举证了其所负责销售的某品牌销售电器的价格表,认为其向其他公司销售的电器均在该区间内,并不会造成公司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平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应当遵循保密协议的约定,现唐平在外担任其他公司的股东,并与该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业务竞争,明显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金额,经过法院的比对核算,唐平对外销售的电器的确均在昆山某精密制冷公司批示规定的价格区间内,但根据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的约定,可以视情节处以员工年总收入以下的罚款,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约定、唐平违约情节等因素,并适度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最终,法院判决唐平赔偿公司违约金6万余元。
法官提醒:近期是很多人换工作的高峰期,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汤秋婷 蔡磊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