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一天,朱大妈至太仓某菜市场买菜,后在菜市场东大门进去20米左右处,因不小心踩到地面冬瓜皮,倒地受伤,后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为此花费医疗费26000多元。经鉴定,需一人护理四个月,补充营养三个月,构成误工八个月。事故发生后,朱大妈多次与菜场经营者沟通赔偿事宜,但均未果。2018年11月,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菜场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7188.82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6730.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398元、鉴定费1860元。
本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朱大妈在菜场买菜过程中受伤,后至太仓市中医医院就医的事实。朱大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具有相应的预估能力并应采取合理予以措施避免,根据朱大妈的陈述,其每日至太仓市中心菜场买菜,对菜场的周围及地面环境理应较为熟悉,事故发生时其作为年近70周岁的老人,行走过程中更应小心谨慎,但结合其“只想赶紧买菜回家”、“当时创建文明城市,我原以为地上应该是很干净的”的陈述亦可知,其在买菜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观察、注意和自我保护义务,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被告作为管理者,应当为前来买菜的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买环境。关于被告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主张已放置警示标志,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即使确实已经放置警示标志,也仅停留在管理层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真正做到场所安全、避免人身伤亡,才是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本质。本案中,太仓市中心菜场作为人员流动大、密集度较高的公共场所,地面容易因买菜、卖菜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导致垃圾过多、湿滑,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性较大,故被告作为管理者应尽到更大的注意和保障义务。
最终,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70%的损失原告自负,最终认定13966.63元。判决后,被告自动履行了相关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范围主要应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以及遇见可能性的大小来进行判断。
(张伊扬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