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治疗13天后死亡,在劳动法上一般难以认定为工亡。但近日,一家物业公司却因自身用工方面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被判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石大爷在物业公司的安排下进入特易购超市从事商场保洁工作。2017年12月13日,石大爷在商场打扫卫生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治疗13天后,于12月26日去世。随后,石大爷的妻子和子女便将特易购超市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家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5万余元。
特易购超市认为,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物业公司为其指派员工提供商场保洁工作。石大爷实际上是物业公司的员工,特易购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确实与特易购超市签订了服务协议,也与石大爷签订了用工合同,但是石大爷在入职时将出生年份1948年谎报成1961年;且石大爷突发疾病的时间2017年12月13日,去世时间是2017年12月26日,已经超过了48小时,肯定不是工伤,所以物业公司在法律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吴江法院经审理查明,特易购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为特易购超市提供28名保洁人员进行商场保洁服务。物业公司按时向保洁人员支付工资、福利、保险等一切费用;并承诺不安排保洁人员带病或超时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人员轮休;保洁队伍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最大年龄不超过56周岁,最小年龄不低于18周岁;物业公司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物业公司与石大爷签订的用工合同中约定,石大爷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根据物业公司的安排在特易购超市一楼商业街从事保洁工作,上班时间为早上6:00至下午14:30,中午11:00到11:30之间为午餐时间。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向特易购超市的员工、物业公司在超市的主管和其他保洁人员调查了解到,物业公司派驻在特易购超市的保洁人员只有15名,工资为6.8元/小时;石大爷平时身体素质较好,在工作期间的收入为754.8元;因为物业公司工资偏低,年轻人不愿意前来工作,物业公司就接收年龄较大的人前去上班,物业公司对于虚报年龄或身份证造假的情况都是明知甚至会主动参与造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大爷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与特易购超市不存在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其死亡事故与特易购超市没有关联,故特易购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实际上使用不符合约定要求的超龄保洁员工;根据工资发放情况来看,物业公司在石大爷13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其工作了111个小时,不仅没有安排轮休甚至还有加班情况;且服务协议中约定由28名保洁人员进行服务的工作量,物业公司仅安排由15个保洁人员予以完成,物业公司让保洁人员承担了更多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强度。综合各种因素,不排除由此引起石大爷的过度劳累、诱发脑溢血并导致死亡。综合来看,石大爷的死亡,其本人存在潜在病因是疾病突发的主要因素,但物业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的一定过错,据此,承办法官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于石大爷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李小菊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