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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8

担保人被法院强制执行 可否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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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往往会让债务人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则将依法履行清偿债务。但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如何向债务人追偿咧?2018年12月20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判决被告金某向原告邱某支付所垫付的款项48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被告金某向谢某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2%,于2017年6月30日归还。原告邱某出具担保书,为被告金某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谢某因该笔借款到期未获清偿,于2017年9月12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金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某支付谢某借款48000元及利息,原告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原告邱某和被告金某均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谢某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8年10月24日,原告邱某向谢某支付执行款5万元,谢某放弃部分执行款,双方和解履行完毕。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结案通知书。之后,被告金某未按期归还原告邱某垫付款项,从而引发本案。
    法院认为,原告邱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谢某支付了执行款,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金某追偿。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所垫付的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金某归还原告邱某垫付款48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担保人依法取得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义务的追偿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合同没有对担保范围作出特别约定外,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史福宜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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