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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8

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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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烘托气氛,购物广场经常会摆放大型卡通人物形象模型,比如熊本熊、HELLO KITTY、哆啦A梦等等,这些卡通人物形象造型可爱,憨态可掬,常常吸引人们驻足拍照。但是,大家是否了解这些卡通人物形象模型的著作权问题呢?近日,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某商场因侵权需赔偿损失8万元。
    原告艾影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获得了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哆啦A梦”美术作品相关著作财产权并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艾影公司发现,2016年1月期间,吴江某商业广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商场门口摆放十个“哆啦A梦”卡通人物形象模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5万元。被告商业广场辩称,上述卡通人物形象模型由第三方提供,商场本身不存在侵权行为。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被告商场同意停止侵权,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即著作权法所称展览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展示美术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都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涉及的“哆啦A梦”卡通人物形象模型在整体造型、细节特征、颜色组成等要素上均与原告艾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哆啦a梦”美术作品相同,是对“哆啦A梦”平面美术作品的立体化再现,应认定为“哆啦A梦”美术作品的复制品。 (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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