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从而使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依法治理有了保障。
过去,记者居住的楼下一户近80平方米2大1小卧室内,全是上下铺,其中1间3个上下铺,共7张上下铺,最多住满14人,有时还出现男女混住,忘记带钥匙随便按别人家的门铃,真不安全。多次向社区反映,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有了出租房《条例》可好了。
《条例》共五章三十一条,对出租房屋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群租”管理、消防设备配备、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再也不会出现上述尴尬和不安全状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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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不得隔断出租且不超过两人居住
条例明确:“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同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违法分割房屋出租最高处3万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转租房屋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对于违法分割房屋出租,逾期不整改的房东,最高可处以三万元罚款。
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
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房屋租赁建立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平台有效运行,第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住房租赁备案信息录入平台,第七条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平台反映问题、办理备案。
(陈鹤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