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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6

委托熟人购买理财产品 能否要求其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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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李某、吕某为初中同学关系,吕某自2016年2月到2017年10月在信友公司工作。吕某在信友公司工作期间,多次向李某推荐各种理财产品,李某亦出资购买,但双方均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均为口头约定。2017年6月20日,李某转账17万元给吕某个人账户购买理财产品,当时口头约定理财产品的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是9%。2018年4月吕某向李某邮寄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该协议落款处信友公司(推荐人、风险管理人等)、慕斯公司(借款人)、中汇公司(担保方)均盖章,并附有慕斯公司盖章的收条一份,称收到了赵某的理财款17万元。2017年8月开始,赵某的账户陆续收到了7个月的利息,每个月是1275元,但该17万元的理财产品并未按约如期兑付,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吕某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吕某是作为李某的受托人购买理财产品还是作为信友公司的员工履行职务?法院认为,吕某系信友公司的员工的事实,李某早已知情,且李某多次购买吕某推荐的信友公司的理财产品,说明吕某已经多次以员工的身份履行职务,这一点并不因为吕某、李某系同学关系、李某直接将款项支付至吕某账户而改变,如果按照李某的理解,那所有向业务员付款的行为,都会解释为购买人委托业务员购买产品的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本案中,吕某收款并汇付给慕斯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作为信友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吕某事后提供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说明信友公司、慕斯公司、中汇公司均对此次购买行为的认可,李某提供的划款记录以及慕斯公司出具的收据亦可证明,李某已经将17万元汇付至慕斯公司,李某作为信友公司的员工履行职务,吕某不应当承担主张的返本付息的义务。综上,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吕某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生活中,理财产品多为朋友之间口口相传,故通过理财公司工作的朋友购买理财产品非常常见,很多人会为了方便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朋友个人账户。但是这种行为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因为这种交易模式完全没有书面协议、仅靠口头约定的购买行为,一旦发生纠纷,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护。法官提醒,购买理财产品,一是要选择有资质的公司,不能盲目贪图高利息,枉顾投资风险;二是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以防事后求告无门;三是资金来往必须直接经过理财公司账户,不要与私人账户来往,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李倩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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