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熟人购买理财产品 能否要求其还本付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未碰撞,造成人员伤亡是否应承担?天上掉下大馅饼,拒不返还上法庭未设置护栏导致行人死亡,管委会应否担责?“加黑加粗”并非尽到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仍需担责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夏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1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6

“加黑加粗”并非尽到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刹车不及时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8年8月,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一路口时,因刹车不及,车头撞向了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所驾货车尾部,车辆失控,连续顶到前面两车,造成四车连环追尾,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刘某为修车花费1万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刘某将驾驶员唐某、车辆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修理费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用途登记为货运,应当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但车辆所属公司未能提供;而驾驶员唐某应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在江苏省范围内未查找到相关信息。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条款内容进行了加黑加粗标注,按照该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对上述免责条款作了加黑加粗标志,但并未明确相应的许可证书为何种许可证书。庭审中,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无证据证明就条款内容对投保人尽到了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能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法官点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谭逸馨 唐海山)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