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管委会被告上法庭,原因是一重度残疾人在该管委会建设、管理的乡间道路上独自驾车时坠入路边未设置安全护栏的河流中溺亡。某管委会应否承担责任?张家港法院又会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呢?
许某系一级重度残疾人,经常独自驾驶残疾车上路,曾因此发生过几起交通事故。2017年12月17日,许某被人发现掉落在某乡镇道路旁的小河边,经民警现场勘查,许某具体掉落时间不详,已溺水死亡。该道路为东西走向,建设单位为某管委会,案发小河为某河道支流,宽约4米,水深1米左右,从道路沥青路面到河边距离不足一米,河边系垂直驳岸,从路面到河边没有栏杆或绿化等遮挡。许某家属吕某、许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某管委会系道路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路边有河流地段未设置防护措施,造成许某从路边滑入河道溺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不能独自驾驶轮椅上路,且其经常在事发路段乘坐轮椅锻炼,对路况熟悉,事发时又是白天,其掉入路边河里溺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管委会作为事发道路的建设者和管理人,在路边有河流且没有安全禁区宽度时,应设置护栏,其未设置护栏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吕某、许某某因许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可由某管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92056.4元,不足部分由吕某、许某某自行承担。至于某管委会关于不能排除许某自杀或第三人侵权的可能的辩称,因某管委会未能举证佐证,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某管委会赔偿吕某、许某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92056.4元。
【法官点评】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管委会系案发道路的建设者和管理人,在道路旁有河流经过且无安全禁区宽度时,应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在道路旁设置安全护栏,防止发生意外,其没有设置护栏存在过错,故应对许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护栏可以再设,生命不可重来,作为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者、管理者,相关单位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务必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应有尽有、安全可靠,坚决杜绝因此而导致的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曾宪佳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