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单位只选择了旅行社提供的景点服务和导游服务,其他诸如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均由客户自己采购,与旅行社签订了书面合同,开始3日游活动。出发当日,在前往旅游目的地途中,车辆发生故障被耽误了一个多小时。游客要求旅行社给予补偿。
此类旅游活动比较多见,出现这样索求能实现吗?记者采访全国有名的旅游方面的律师黄恢月,他的回答具有普遍意义。
首先,看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按照《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服务产品是旅行社事先设计、服务内容为两项以上、游客以总价的形式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只要符合这样的条件,该合同就属于包价旅游合同。如果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这样的合同就是代办旅游合同。结合上述案例可以推定,游客和旅行社签订的是包价旅游合同,因为景点游览和导游服务是在旅行社的主导之下,游客被动选择接受服务而已。
其次,不同类型旅游合同的责任承担也不尽相同。按照《旅游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在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的服务纠纷处理中,旅行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存在较大区别。简单地说,前者是一揽子的责任,不仅要为组团社自己的行为负责,也需要为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后者则仅仅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旅行社是否需要向游客时间浪费的情形做出补偿。回答是否定的。在上述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约定是为游客提供景点游览和导游服务,交通工具由游客自行解决。也就是说,旅行社需要负责的范围应当局限于景点游览和导游服务。同样,游客的自备车和旅行社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那种认为游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包价旅游,旅行社就应当为游客的生老病死承担全部责任的观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购买的商品,即使商品质量证明有问题,旅行社也无须担责,最多也只是提供相应的协助即可。
结合上述案例,黄恢月律师在此提示旅行社经营者,在提供非传统的包价旅游服务时,应当事先在旅游合同中做出风险约定。按照常理,游客时间的浪费和旅行社的服务毫无关系,但游客之所以会事后提出补偿要求,一方面是因为游客认为参加了包价旅游,旅行社就应当为自己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就是因为旅行社没有与游客做出特别明确的事先约定。旅行社应当事先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为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旅行社对于游客自己采购服务和个人行为的后果概不负责”,这样就可以减少一旦出现纠纷时的处理难度。
(金星 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