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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30

健身会所单次入场券不宜购买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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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消费者许女士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称,她于2014年8月27日向苏州新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新星健身会所(原名:安娜斯健身会所)的前股东苏州安娜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购买50张安娜斯健身会所入场券,每张金额88元。券上有苏州安娜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但无有效期;目前尚有29张未使用。

    今年3月24日,许女士持入场券前往新星健身会所健身,被告知有章无日期的入场券可使用至2018年9月30日,并出具单方面的公告作为格式条款,禁止她入内,并告知她可以折价处理。她认为,会所的做法不合理,要求继续履行单次入场券合同,正常提供服务,不接受折价处理。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选择投诉,寻求相关部门分帮助。

    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接诉后,工作人员向双方进一步核实情况,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电话连线的方式进行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既然是入场券上没有标明有效期,这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现在会所是单方面宣布有使用有效期,没有得到消费者的同意,显然是不合理的。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纠纷。许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接受。

(朱雪梅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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