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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30

别看小小一张票 关键证据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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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压根都没收到货,怎么让我付钱啊!”近日,在苏州吴江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未支付货款,而被告却坚持辩称未收到货物,理由是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签名人都不是被告公司的。最终,法官经过抽丝剥茧,还原了事情真相。

    原告是一家生产铁桶的公司,被告是一家生产沥青的公司。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指定其将铁桶发给被告的供应商,由该供应商将沥青装桶后发送给被告,其向法庭提交的送货单上,收货人均为被告指定送货商的工作人员。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指定发货的证据。被告始终抗辩未收到货,也未指定第三人收货,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提供的一沓证据中有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对发票总计金额就是买卖合同标的额。同时发现,该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被告公司抵扣完毕。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发货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本案的审理过程并不复杂,但是若少了那几张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提供的证据恐难以支持其主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仅是纳税凭证和抵扣证明,关键时候还可能作为买卖合同发生的重要证据,故在经济交易中开具发票既是依法纳税,也是给自己的一份保障。

(邱清颖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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