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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30

患者医院摔倒致残,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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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场、广场、医院等公共场所,难免会发生摔倒等意外事件,那么谁应为此担责?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病人在医院摔倒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7年7月,王某因“反复心慌五年,加重伴胸闷两月”在甲医院心内科入院治疗。但住院当晚,王某不慎摔倒在病房卫生间内,致右侧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认为其摔倒是因卫生间内湿滑,甲医院对此应承担50%责任。

    经查明,医院病房卫生间内淋浴区与洗漱区的地面相连且无隔离,洗漱区未放置防滑垫,也未安装安全扶手。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住院期间使用卫生间时滑倒受伤,甲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王某滑倒受伤的位置未设置安全扶手,亦未放置防滑垫,具有一定安全隐患。王某因“心慌、胸闷”住院,但并未丧失活动能力,且其由家属陪护,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其本人及陪护家属也应当对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以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王某滑倒受伤是其本人疏于防范、行走不慎、家属疏于照顾及医院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甲医院疏于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后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甲医院对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谢蓉蓉 万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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