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购国家保护动物猕猴触犯刑律卖房解绑忘不得 不当得利要不得吴中消保委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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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3

男子收购国家保护动物猕猴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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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喜爱而购买野生动物当宠物,还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近日,常熟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三年前,那时候抖音刚开始流行,我在抖音上看到有人发小猴子的视频,还留了电话号码是卖猴子的。”据赵某生供述,他当时心里就比较喜欢。后来,他根据电话联系了卖猴子的人,据卖猴人介绍,其所售的是日本品种的猴子。于是,赵某生和此人进行了当面交易,花了一万多元购买了一只母猴。养了两三个月后,赵某生觉得养猴子很好玩,便又联系上卖猴人,花了七八千元买了只公猴。由于工作原因,赵某生经常将两只猴子寄养在杨某家,有空时就把猴子带回家养一段时间。2019年1月,公安机关接举报称杨某家养了一只猴子,遂将杨某抓获,后赵某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至杨某家中查获公猴一只。据赵某生供述,母猴于四五个月前不慎跑丢,至今未找回。经鉴定,被查获的该只猴子为猕猴,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案发后,案涉猕猴已经被林业站接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生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更是严禁出售、收购。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动物的品种,是否是国家保护动物或“三有”动物,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朱丽玲 金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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