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认定原告职业放贷人身份判决民间借贷无效的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何某持填充式的《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向我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曹某归还本金、利息、律师费合计5万余元。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自2018年11月22日起,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何某起诉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多达12件,符合职业放贷人的初步特征。经法院进一步审理,结合借款借据的约定、何某及曹某的陈述,认定何某从事职业与放贷密切关联,并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属于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职业放贷人。何某的放贷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借贷合同无效,相应的高额利息约定及律师费用约定等应属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涉案借款合同无效,债务人曹某仅需归还实际借款本金。
(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