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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0

苏州不受“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将取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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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个人账户明年底将取消?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个人(家庭)账户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的内容引发苏州市民广泛关注,不少市民就此咨询市医保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表示,此次取消的实施范围是少数城市在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时设立的个人账户,并不涉及苏州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疑问一:个人账户明年年底就取消了吗?
    答:此项国家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城乡居民医保,不涉及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因此,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会受到该政策的影响。
    疑问二:苏州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会受到影响吗?
    答: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整合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而建立。苏州早已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等多项制度,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居民医疗保险设立了门诊统筹政策,用于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保障,未设立居民医保的个人账户。本次国家医保局取消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政策,是指少数城市在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时设立了个人账户,不涉及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疑问三:苏州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如何?
    答:今年4月1日,苏州市区实施医保新政,提高了非就业居民到签约社区的补助比例,市民在家门口看病方便又实惠。根据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征地保养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结付,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下同)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65%的比例结付;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等基层医院,或者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5%的比例结付。
    学生少儿、大学生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5%的比例补助。
    此外,为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市医保部门还提高了居民门诊特定项目医保待遇, 针对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20万元以内90%的比例结付。享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定期检验的费用,以及因治疗肾性贫血、慢性肾脏病引起的矿物质和骨异常、透析相关左卡尼汀缺乏症三个并发症所产生的专科药品费用,纳入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范围。
    疑问四:苏州2019年医保还有哪些惠民举措?
    答:个人账户就是平时大家说的 “医保卡里的钱”,在门诊、药店看病配药可以直接划卡支付。今年,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计入标准比去年提高50元,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
    其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不满70周岁由1300元提高到1350元;70周岁以上由1500元提高到155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750元提高到1800元。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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