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无小事,日常生活中,一个简单的停车开门的动作也可能因为疏忽大意引发一起严重事故。那么,如果是乘车人开门致他人受伤,驾驶人需不需要担责呢?乘车人和驾驶人都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又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呢?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一桩“飞来横祸”。
一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时,正巧碰上董某把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后排乘车人徐某开右后门时与王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受伤。后经市交警大队认定,董某、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治疗结束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徐某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太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其只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驾驶人董某应承担的50%的赔偿责任负责,另外50%的赔偿责任应由乘客徐某自行承担。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虽系徐某开车门直接导致,但董某将车辆停在非机动车道内,且对于徐某开门下车未尽到相关提醒、注意义务,在停车位置及时机把控上未能尽到确保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谨慎安全防范义务。王某的损害后果应当认定系董某停车和徐某开门的共同过失行为共同作用所致,二者行为不可分,损害后果不可分,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太仓法院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以董某、徐某构成共同侵权为由,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场开车门引发的“飞来横祸”,伤者的权益最终通过责任保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责任保险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被保险人自身的责任风险,这种责任风险理当包含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全部连带责任,而非区分共同侵权人过错大小的内部按份比例责任,这一方面避免了被保险人无法向其他侵权人追偿时可能遭受的损失风险,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
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汽车靠边停车时,开车门一方作为主动作为的一方,应当确保不会给其他通行者带来危险,汽车驾驶人也有义务将车停靠在适合上下车的地方,并提醒乘车人开车门前注意观察、谨防意外,疏忽大意引发事故的,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思嘉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