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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7

一套“真香”房卖出三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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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五年内不得出售房屋的,这协议才签了半年左右,他转头就把房子卖了,我们的损失当然要他赔了。”“你们的投资款已经全退给你了,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我有权处置我自己的房屋。”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投资买房引发投资者之间财产纠纷的案件。

    范亚、张婷、杨芳、顾倩、朱伟均系房产中介从业人员。2017年9月,朱伟与他人签订购买了董浜镇某小区房屋协议,因资金问题找到范亚等另外三人协商后达成协议,由乙方(范亚、张婷、杨芳、顾倩)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过户到甲方(朱伟)名下,甲方不得私自抵押或用作其他用途,房屋成交后甲方分得利润50%,剩余部分乙方按出资比例分成。房屋实际购买价格为92.5万元。2017年11月,朱伟向范亚等四人提出希望该房屋暂时不出售,让其和母亲居住,并将范亚等四人的购房款全部退回,后重新签订协议明确朱伟为代理持证人,同时朱伟承诺五年内不出售此房。2018年6月,范亚等人了解到朱伟已将涉案房屋出售,售价166万元,遂分别诉至法院,要求朱伟支付相应的投资损失,诉讼中朱伟解除原先的卖房协议,又以低价90万元卖给案外人王云并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被告朱伟辩称,原告部分出资是事实,但后来其已将购房款全部退还原告等人,房屋理应归其所有,且房屋最后以90万元成交售卖,不存在利润分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由范亚等四人共同出资购买董浜镇某小区房屋,登记在被告朱伟名下,朱伟并未有任何出资,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系典型的挂名登记,朱伟只是代理持证人。且原被告均系从事房产中介业务,购房是为赚取利润,房源是被告朱伟发现,故其一人分得50%利润,其余四人按投资比例分成。2017年11月被告朱伟提出该房屋由其和母亲自住,原告等人才同意其将购房款返款,但要求朱伟不得将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或出售,否则要求将产权过户到原告等人名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朱伟以自住为名将房屋独自处置,并非是原告等人退出投资将房屋出售给被告朱伟,涉案房屋还是共同投资,共享利益,且被告朱伟也书面承诺五年内不出售该房屋,其应履行承诺。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以166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以166万元的价格来计算利润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虽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但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原告等人的损失,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等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后经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估价,涉案房屋估价结果为164万。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伟赔偿原告范亚等人各1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常法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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