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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7

车贷套路深,担保公司变身“地下收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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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钱不花,新车开回家”……如今,通过担保公司按揭贷款购买车辆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首选,由此引发的纠纷也相应增多。诱人广告背后,可能隐藏陷阱,一旦出现违约,车辆就会被扣押,担保公司变相成为“地下收车队”的同时,新车主人只能望“车”兴叹。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在借款人贷款逾期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以采取“自助行为”为由,要求将借款人的车子留置的行为不合法。这也是该院针对此类纠纷首次作出如此判决。

    2017年10月,大华夫妇通过某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1万余元购买一辆轿车,由后者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其中载明:因抵押车辆流动性较强,借款人未能在账单还款日及时还款造成逾期(特别是借款人首期,即第一个月月供还款出现逾期的),借款人应自愿将所购车辆存放于担保公司,借款人不予配合的,保证人可自行拖车或备用钥匙将借款人的车子留置,由保证人自行处理抵押车子,以便保证人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实现债权。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同时,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

    之后,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为大华向该行办理的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还款业务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2018年,因大华在还款过程中未能按期履约,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我们分别于2018年9月、12月为二被告向银行代偿16067.89元、12478.79元,合计28546.68元。”庭审中,原告担保公司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其有权向被告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其认为约定过高,所以主张调整为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被告大华夫妇没有到庭,据担保公司陈述,目前车辆在原告处,“根据合同,此系对原告权利受侵害时采取自助行为的约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担保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保证责任,其代被告向银行还款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关于违约金,因协议约定标准过高,现原告自愿调整,法院予以认可。

    但是,关于双方合同中“借款人逾期,车辆就由担保人处置,此系自助行为”的相关约定,法院认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已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以必要为前提,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于事后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承办人表示,原告该行为不属于可事先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的事宜,所以对该约定的法律效力法院不予认可。

    “本案中,原告擅自扣押被告车辆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条件,不具有合法性。”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大华夫妇向原告担保 公 司 支 付 代 偿 款28546.68元,并赔偿违约金损失。 (王莹 艾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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